关于开展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苏月竹发布时间:2026-01-06浏览次数: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1231日。为了全体教职工能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减轻个税负担,财务处将持续提供“点对点”专属个税筹划服务,助力大家精准节税。

一、年终奖申报盲区

因计税方式特殊,年终奖在不同税率的分界点可能发生“年终奖多发一块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即为“纳税盲区”。因此在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申报时应合理避免。常见盲区区间,如表1所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后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税额

1 年终一次性奖金申报盲区表(单位:元)

级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X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盲区

1

0<X≤36000

3%

0

2

36000<X≤144000

10%

210

3600038566.67

3

144000<X≤300000

20%

1410

144000160500

4

300000<X≤420000

25%

2660

300000318333.33

5

420000<X≤660000

30%

4410

420000447500

6

660000<X≤960000

35%

7160

660000706538.46

7

X>960000

45%

15160

9600001120000


二、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励和工薪所得

财务处将依托税务端共享数据与校内薪酬发放体系,开展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筹划工作,聚焦12 月份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最优分配策略,精准规避 “纳税盲区”,使教职工最大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部门在征求教职工本人意愿后,于202619日下班前将不参加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教职工汇总表交至“程财服务大厅8号窗口”(行政楼A216)薛亚静老师处,逾期未报视同参加。

通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