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个人发放劳务费时,须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校外自然人提供七类应税劳务所发放的劳务费,包括: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我校常见的有: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指导费、授课费、技术服务费等)。
二、计税规则
自然人按次适用增值税起征点,单次(日)销售额达到1000元的,按现行优惠征收率1%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未达起征点的,不代扣增值税,但仍需申报。
三、申报时间
学校薪资平台申报系统将于11月1日全面升级,薪资申报截止日期仍为每月20日18:00,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以免影响发放。
四、注意事项
1.劳务费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劳务费个税仍按“劳务报酬所得”由学校代扣代缴。
2.过渡期安排:2026年11月1日前发生的劳务费按原规定执行;11月1日及以后发放的按新规定执行。
财务处
2026年 10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