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的规定,现就相关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1、目前如有部门已购买并使用一次性杯子,尚未进行报销或结算的,请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完成相关报销手续。
2、2019年7月1日以后,学校将不再报销一次性杯子等不利于环保的产品。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