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9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具体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学费
1、对于研究生,尚未完成2019学年学费缴纳的仍应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学费,其中2020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前完成缴费。
2、对于本专科生,根据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的规定,非2020届毕业生尚未完成2019学年学费缴纳的仍应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学费;2020届毕业生,应按照学制,根据实际修读的学分,于毕业前完成学分学费结算。
二、住宿费
1、至2019学年末,对于2020年春季学期未返校的学生,已完成本学期住宿费缴纳的,将退还本学期住宿费;未完成本学期住宿费缴纳的将不再收取。
2、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留校的学生,应按照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3、对于本学期开学后返校的学生,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于次月起开始计收住宿费,学年结束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已缴纳春季学期住宿费的,多出部分将予以退还。
三、本学年结束后将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对住宿费进行统一结算,涉及退付的住宿费将退入学生的银行卡中,具体退付工作将根据市财政的要求进行。
联 系 人: 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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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20年6月3日